失踪人口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可定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失踪人口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宣告失踪 :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实。找法网提示,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