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意思如下:
1.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3.等价有偿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找法网提醒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一方是被欺骗或者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则合同是可撤销的,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
2.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
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统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