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条件如下: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3.破产人。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
5.法人。找法网提醒您,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