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的原因不包括法人解散的原因,找法网提醒您,法人解散的原因如下: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织清算。
2.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人。
3.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民法典规定,法人公司解散后,要进行解散清算,解散清算结束后,如果有剩余财产的,按股东出资分配给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