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附条件合同的定义

2021-04-26 10: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的效力可以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限制,主要的限制因素有两个,一个是附条件,一个是附期限。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那么,附条件合同的定义是什么?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附条件合同的定义

  一、附条件合同的定义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并且条件必须是合法的,由当事人设定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除非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附条件的,一般的合同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时效。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1、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

  2、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与“附条件合同的定义”的有关法律知识。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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