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非法人组织的清算如下: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找法网提醒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如下:
1.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区别:法人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在定义含义上存在区别;
3.在权限上存在区别:法人组织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