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骨折司法伤情鉴定标准

2021-09-28 08: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件当事人骨折,如果涉及案件性质、案件进展等关键要素的,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骨折司法伤情鉴定关系诉讼的赔偿问题,受害人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定受伤程度,依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数额。那么,骨折司法伤情鉴定标准有哪些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具体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骨折司法伤情鉴定标准

  一、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骨折造成伤残的,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应该在治疗结束后,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依据人体损失致残程度等级的要求确定。

  骨折进行伤残评判,主要是根据患者骨折的部位,骨折的数量以及骨折的程度,否有周围的神经血管损伤,治疗后患者的功能残存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

  在判断时,主要是根据患者日常生活是否能够治理,或者需要别人进行帮助,患者生命是否可以得到维持,患者的意识状态,以及能够独立生活,社会的交往能力,学习能力,患者的远距离流动能力,以及社会交往是否受限进行综合的评判。可以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是伤残比较小的,一级是伤残最大的,根据伤残鉴定行相应的赔偿。

  二、骨折司法鉴定标准的依据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三、做司法鉴定需要交什么资料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伤残鉴定的地点,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骨折部位以及受伤程度的不同,我国相关法律依据对骨折司法鉴定都有详细参考标准,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诉讼判决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骨折司法伤情鉴定标准的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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