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人章程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同时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章程应当由所有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的章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进行备案。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变更法人后公司章程的修改流程: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提出修改草案;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3.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