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告知公摊面积是不构成欺诈行为的,未说明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撤销认购书的法定理由众所周知,建筑面积中肯定包含公摊面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不是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原告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开发商恶意欺诈,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欺诈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态度。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找法网提醒您,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
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