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不是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找法网提醒您,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保证的方式,如一般保证或者是连带责任保证;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保证担保的范围,如主债权、违约金等;
5.保证的期间,一般为主债权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