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是孙子的监护人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是: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找法网提醒您,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4.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