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监护人的作用是必须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尽到保护责任:在监护期间,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不力、不尽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可以诉讼要求解除其监护职责、并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履职不力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找法网提醒,如果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职,让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造成被监护人严重身心损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监护人变更的方式有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监护权变更的情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