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未成年的子女以及已经成年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找法网提醒,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
2.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3.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4.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