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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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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终止全权委托的话 要写明本身的委托事项的 并且要有双方的签名的
  •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是初始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材料,所以你要求丙方为你办理与甲方的聘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而对方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丙方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且丙方违约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丙方不退还证书,你可以起诉丙方要求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丙方用其从事违法活动,则可按情形起诉丙方要求其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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