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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程序的法律规定

2019-03-1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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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并且假释的适用是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的。那假释的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假释的考验期限是怎样的?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二。

假释的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假释的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议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手续:

  1、罪犯评审判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裁判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手续;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手续。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认可后再提议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手续可否齐全、手续可否齐备、流程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手续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量,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通常不予减刑,被判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的程序的法律规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还有什么疑问,可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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