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流程如何

2019-06-14 11: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可以说,行政拘留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的方式,行政拘留是不同于刑事拘留的。那么,什么是行政拘留呢?行政拘留的处罚特点是什么呢?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流程如何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注意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流程

  二、行政拘留的处罚特点是什么?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三、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流程如何?

  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流程主要是受理、调查、决定、执行四个过程。

  (一)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调查

  1、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2、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5、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三)决定

  1、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5、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7、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执行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4、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流程如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流程主要包括受理、调查、决定、执行四个过程。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