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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时间规定

2019-04-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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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提供证据是民诉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明力不够都有可能出现败诉。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进行补充。那么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时间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时间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一般证据时间规定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3.【小额诉讼】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三、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时间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时间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包括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一般证据时间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时间规定。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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