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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2019-06-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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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何一个上诉的过程中都要需要证据作为维权的有力支持。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的。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的证据的种类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物证,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的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们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

  7、勘验笔录,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所制作的笔录。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时间

  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民事诉讼的证据的种类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时间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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