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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2019-03-1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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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残,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保险。那么商业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商业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一、二者关系

  商业保险和意外保险是包含关系,商业保险包含了意外保险。

  商业保险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包含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等。

  二、商业保险的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人身损害赔偿一定是商业保险赔偿的一种,但是商业保险赔偿却不一定是人身损害赔偿,二者是从属关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商业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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