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咨询

中山市泳池儿童溺水身亡事故,6岁半儿童,在泳池溺水身亡,溺水期间监护人员不在现场,救生员发现溺水后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并让人拨打120,救生员心肺复苏直至医护人员,小区物业救生通道并没有打开,延误了很久,泳池公司需要赔偿多少钱?

人身损害赔偿
2019-11-13 21:05:1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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