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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

2018-07-0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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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 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 参加投标的行为。那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

  一、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程序

  (一)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二)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一般为: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

  3、招标申请;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

  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6、发布招标通告;

  7、单位资格审查;

  8、招标文件;

  9、勘察现场;

  10、招标预备会;

  11、投标文件管理;

  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

  13、开标;

  14、评标;

  15、决标;

  16合同签订。

  以上就是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更多需要咨询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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