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不少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那么招投标法中规定的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范围的行为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招投标法中规定的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范围的行为有哪些的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遇到被排斥的行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