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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共有财产怎样分割?

2020-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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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同居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同居的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法律还是调整的。实践中因同居财产分割发生的争议也是非常多的,下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同居关系解除后共有财产怎样分割?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1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8月14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被告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原告的父母亦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亦未生育子女。

  2018年10月11日,双方以按揭付款方式购置了车牌号为鄂Q×××××的马自达昂克赛拉牌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原告支付了购车款38200元,后原告陆续支付了车辆保险费7251.60元,车辆购置税9534.48元,2018年11月至12月的按揭款6806.80元,合计61792.88元。

  该车辆购回后,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方式互有账务往来,并各自为共同生活支出了部分钱物。

  2018年12月14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遂带小孩一起离开原告家,并将私人物品及该车一并带走,该车按揭款亦由被告在继续偿还。2018年12月24日,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解除后共有财产怎样分割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以按揭付款方式购置了车牌号为鄂Q×××××的马自达昂克赛拉牌轿车一辆,原告基于与被告共同购买使用车辆的目的而出资支付了购车款等合计61792.88元,虽然车辆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仍然不可否认原告的出资事实。

  在被告拥有该车所有权的情形下,应当返还原告的购车出资款,方才符合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且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该车也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故该车由被告享有较为适宜。结合车辆作为商品的基本属性,在使用中会产生一定实质性贬值,因原告亦曾经使用过该车一定的时间,故在被告享有该车所有权的情形下,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43255元较为适宜,该车的按揭款由被告继续偿还。

  被告辩称原告的出资款系赠与行为,但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且婚约当事人即使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也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此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婚姻解除后,赠与行为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财产亦应返还给赠与人,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方式的账务往来及各自为共同生活目的支出的部分钱物,系双方正常的生产生活支出,且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故双方均不予返还。被告答辩称原告向被告的母亲及姐姐共借款5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车牌号为鄂Q×××××的马自达昂克赛拉牌轿车一辆由被告张某所有,该车所欠按揭款由被告张某偿还,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王某购车款等合计人民币42355元。

  律师观点

  依据《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南京鼎力邦律师团队张成亮律师认为,本案应属于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存在争议的财产系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以按揭付款方式购置了车牌号为鄂Q×××××的马自达昂克赛拉牌轿车一辆,被告主张系赠予但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支付的购车款、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共计61792.88元。

  考虑到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且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该车也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法院将车辆所有权判决归被告所有,又鉴于此前该车系双方共同使用且车辆因使用过程存在贬值,故,法院最终酌定由被告折价返还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同居关系解除后共有财产怎样分割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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