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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

2019-06-05 15: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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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往往会有这样一类人,他们会提供一些服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中介,也称为居间人。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居间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代签的居间合同有效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

  一、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 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 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 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 保密的义务。

  (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二、居间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1、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

  3、居间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居间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签的居间合同有效吗

  如果是在有授权的情况下代签,合同是有效合同,如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签,被代理人事后对此认可,合同也是有效合同,但是如果事后不认可,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签的人是有权利代签的,那么合同有效。

  附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以上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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