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咨询

有一骗子和我爸去向一人借钱,签订了抵押合同并持房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向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合同上我爸签字,但是我妈已经死亡了,骗子冒用她人帮我妈签字,我妈已经死亡了,她的房产遗产,我和我妹是否有份,如果有份在我和我妹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可以为无效合同吗?

2019-08-03 11:35: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产抵押贷款一般年限最高可贷款30年,

    关于年限的具体介绍:

    1、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企业经营:

    额度:经营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请到房产评估值的七成;

    利率:利率视银行政策及借款人资质不同在基准利率上上浮20%以上;

    年限:一般为五年以内。

    2、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

    利率: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用途时,一般执行基准利率或是上浮10%;

    年限:一般为十年以内。

    3、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购买商用房

    年限:最长三十年
  • 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人发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或担保,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签订合同。有一些非法的放款组织扰乱市场。比如声称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就可以放款的,不需要收入证明等,这些违法组织一般巧立各种名目,在放款之前向贷款者收入各种费用,以达欺骗之目的。请认准放款之前,不收费用的正规贷款公司,切勿受骗。无抵押免担保借款可以参考如下。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是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和担保人的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而且收入中等以上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主发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或担保,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然后签订合同,有保障。自2004年以来,国家放宽了信贷政策,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贷业务在国内日渐红火了起来。但是在市场发展的前期,还是有一些非法的放款组织浑水摸鱼,扰乱市场。比如声称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就可以放款的,不需要收入证明等,这些违法组织一般巧立各种名目,在放款之前向贷款者收入各种费用,以达欺骗之目的。请大家认准放款之前,不收费用的正规贷款公司,切勿受骗。.如今中国有一些比较规范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比如: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等正在中国的小额贷款行业崭露头角,我相信将来不久, 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会逐渐走向正规化,逐渐但其热会的责任,两会期间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基本条件是。
    一、是中国大陆居民,年龄在50岁以下;  
    二、是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具有发展潜力或市场竞争力,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是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  如果债务人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妨碍债权人对该房产申请查封。债权人应当尽可能寻找债务人有无隐匿、转移的财产,并及时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债务人还清银行债务后,该房屋可以解押,债权人有权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房产;债务人未清偿银行债务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优先清偿银行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借款。
  • 民间借贷关系是借贷的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借贷,是由出借人将一定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践中有很多借贷行为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为无效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同样规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及民通意见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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