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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2020-06-2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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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是需要经过认定的,如果向法院起诉,是需要法院进行裁判的,若构成价格欺诈,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订车合同》,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辆一汽大众生产的宝来汽车一辆,车辆的单价为126300元,被告优惠8300元将这车卖给原告,实际价格为118000元,该118000元的价格包含DVD导航可视倒车影像。被告还随车赠送原告脚垫、挡泥板、四件套抱枕、龙膜等,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了5000元定金。2014年5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交款提车。在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车款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两张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车价为111800元;一张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装饰材料费为6100元,两张发票相加的数额为117900元。在交车过程中,被告帮原告办理了一张费用为100元的长久车友俱乐部的银卡级别的会员卡。这三项费用相加的数额为118000元,刚好为《订车合同》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车价款。原告认为被告不应开具两张不同税种的发票,其中购车款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11800元,而不是118000元,被告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案件焦点:

  被告开具两张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法院裁判:

  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订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原告所购买的车辆价格为118000元,其中车辆单价包括DVD导航可视倒车影像。被告为原告开具的两张发票中,其中一张发票为车辆价格111800元,另一张为车辆装饰材料费6100元,被告还为原告办理了一张费用为100元的俱乐部会员卡,三项合计118000元,与合同约定的价格相符合。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提供商品时已明码标价,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了原告的购车款,其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故原告诉请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赔偿其损失354000元,于法不符,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本案的《订车合同》标价是118000元,收取的也是118000元,不存在价格欺诈,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所谓的交易行为应当包含交易的全过程,包含经营者推荐商品或服务、消费者选定、议价、订立合同、履约等,本案中被告对车辆的详细介绍、原告选车、对选定车辆的议价、配置、提车时间的协商、试车等,而后协商一致签订《订车合同》,之后双方履约,原告付款,被告出具相关发票、交付车辆这系列过程均为交易的步骤。诉讼中,原告除对被告开具的发票有异议之外,对交易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均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在收取车辆价款后,依照对应的不同用途开具不同类型的发票,是本案购车交易中的最后步骤之一,在交易中处于次要地位,该发票的内容和金额的错误,不能否定双方的自愿协商、公平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足以认定被告在涉诉车辆交易过程中有价格欺诈或者对原告进行了价格欺诈,因此,被告开具涉诉发票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符合的话就是价格欺诈。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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