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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能在规章制度中限定带薪年休假规定

2020-08-0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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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带薪休假条例是国务院为了维护员工正常的休假权利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保障员工的相关权益,但是有些企业为了最大化经济效益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对带薪年休假进行规定,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企业是否能在规章制度中限定带薪年休假规定。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1日,刘某被济南某科技公司招聘为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11月,公司出台并公布了《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因年底业务繁忙带薪年休假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休完,否则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而2013年10月前刘某的业务特别多,工作特别忙,一直未能休年休假。11月及12月,刘某连续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均被拒绝。今年1月,刘某在辞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3600元。公司称根据《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刘某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无权再要求年休假工资。无奈之下,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3600元。

企业是否能在规章制度中限定带薪年休假规定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法律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无权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自设年休假条件。该公司制定的有关年休假制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没有效力的。仲裁委裁定支持了刘某的主张。

  【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就是说,员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企业是否能在规章制度中限定带薪年休假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法律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无权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自设年休假条件。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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