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离婚人士,我和我前妻是同学,结婚后我们还算和睦,我们于2000年生育一女,于2002年购买了我们单位的职工房,由于当时没有太多钱,所以房款和购买家具妹妹出了很多的钱,目的是想把爸爸妈妈从农村接出来,后来2003年我爸得癌症,2007年我爸爸离开人世,在爸爸生病期间我们矛盾开始到最后离婚,也在这个期间她基本就不在家,外出打工,爸爸的事她基本不过问也从来没有给家里有过资金的注入爸爸离开也没有回来在我们这个家她就好像不存在了,包括女儿的开销也不管,这几年我和妹妹在爸爸的治疗上花了20多万,还借了很多钱,等帐还差不多了她也出现了,我们于2011年初办理协议离婚,房子归我们婚生女所有,但是她在里面加了一个很苛刻的条件,说我不能带别人回家居住,为了离婚我答应了,现在我面临一个问题,我妈妈在给我带小孩,我和现在这个又生了一个,由于我们工作上原因这个后面生的儿子也要妈妈带,我也会和我现在的妻子经常回家看老人和小孩,这样我前妻就以带人回家居住为由要求解决,我由于不知道这样情况怎么处理,望给位老师给我建议

离婚
2018-10-25 18:54: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协议离婚后出现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譬如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协力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故意隐瞒了一部分财产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该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离婚证遗失或毁损。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一方反悔。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5)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
    凡是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该项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最终依靠的是双方的自觉的履行,如果协议离婚后出现财产分割、抚养问题等纠纷,即可以按照上面介绍的方法解决。
  • 协议离婚完全处于夫妻双方的自愿,协议离婚所需资料:
    1、离婚协议书三份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
    2、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3、户口本复印件三份(验原件),有小孩,也要带小孩户口及出生医学证明。
    4、 2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
    5、 结婚证原件(复印三份)
    1、离婚协议要就子女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进行明确,可以请律师帮你起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子女抚养及财产进行分配。
    2、离婚协议要以民政局办理离婚后或经法院判决后,才有法律效力,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若你们的离婚协议已经民政局办理离婚后或经法院判决,有就法律效力了,对方不履行,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协议离婚怎么办理?
    1.申请。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