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好心的律师你们好:我83年在林区集体企业上班时,被电锯锯断了左臂和右手掌,2005年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1990年企业倒闭停发了工资,期间领低保生活,我这二十年的工资能得到吗?

2018-11-03 05:27: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事故处理得按以下先后程序进行:
    1、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不需此程序);
    2、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
    3、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特别注明不是司法鉴定);
    4、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治疗与休养期间工伤津贴外,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用工人得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 工伤如何计算工资? 工伤认定结论未出来之前,应发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认定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一定要补发。至于该职工是计件工资制,一般来说对他进行工资补发按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四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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