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4月份在单位工作中从梯子上跌落,后认定为工伤,评残九级.12月份上班儿,后一直头疼,头晕,记忆力减退,四肢无力.到医院检查后说是脑外伤后遗症,又开了一个月病假,单位按正常病假扣除工资合不合理,工伤后遗症算不算工伤,现在单位变相的逼我辞职,我如果辞职能得到什麽补偿.

2018-11-03 12:34: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公司变相逼员工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
    1 如果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还么有到,那么,公司应该赔偿你至少2个半月工资;
    2 如果你没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赔偿你12*月工资,再加上2个半月工资;
    3 你需要做的事情:找到劳动合同,看看上面签订的月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真实工资,如果是

    基本工资,找到每月你的工资条,或者工资打银行卡的记录,如果根本没有劳动合同,还是要

    找出你的工资条,还有公司辞退你的退工单

    4 证据搜集完成后,你可以和公司谈判,也可以起诉。
    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满足3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现在虽然不要求必经路线、合理时间,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绕路、去干别的事情后回家的情况;
    2、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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