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前购买房子,男性独自出资支付首付,不动产登记双方的名字,之后发生异常(例如离别)的情况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
2020-08-12 06:26: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赠与。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 如果是父母婚前给子女买的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则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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