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11月9日我在湖南道县被盗一辆车,在2017年3月16日时被湖南新田县交警查获,开车司机被移交到新田城西派出所,时隔多日城西派出所以那开车司机有病为由,案件一直推拉不予结案,然而我的车被扣在交警大队,交警那边说这车是物证要派出所结了案才能去提车,这太极打来打出近一个月了,还没有落实下来。到时是不是要拖到我车辆被扣在交警那边的停车费超过了车辆本身价值才给我返还,我要怎样才能尽快拿回我的车

2018-11-28 11:57: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只有在收集证据需要的时候才能扣车,且必须有手续。事故认定书在十天之内作出,这时就可以放车。如果需要鉴定,等鉴定作出之后,五日之内必须作出事故认定书。鉴定必须在20日内完成。
    这样算来,扣车最多只能35天,否则就是违法扣车,交警部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一、事故取车,只要交警同意即可。一般来讲,假如责任比较明显(对方责任),在交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押金后交警才会同意车方取车。只要交警对该车检验、鉴定完毕后,就可以将车归还。  除非伤者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把你车扣在法院,等事故处理结束后提车。交警那儿只要车辆检定完毕就和通知车主取车了,交警不放车是违规的,不需要通知伤者就可放车了,让交警出具检车报告,三日内对方要保全的,不保全就要放车,如保全你就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也放车的。  
    二、交通事故车辆最多能扣多久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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