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在徐州中院拍了一套房子,全款付完后现在税务部门要求买受人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请问买受人有义务承担这部分费用吗?

消费者维权
2018-12-07 14:26: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怎么区分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如果属于交营业税范围就不交增值税,同样,如果交增值税就不交营业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交增值税。  另外,要注意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交公司的税,即平时以何税种为主就交何种税;兼营行为,如果两种税分别核算则分别交税,不能分别核算则合并交增值税,区分混合销售行和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开发商囤地行为再出狠招,除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的政策外,《通知》明确,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办法,将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   针对开发商,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并指出将会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
    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缴纳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增值税如何缴纳,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至10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增值税当月进项税少,销项税多,次月报税必须缴纳增值税,否则你报税都报不了。现在一般纳税人都是使用防伪税控机,销项税额和进项发票的认证都是由电脑控制,除非你不到税务局去报税,否则是不可能人为地不交税的。
    如果不报税,不单是扣滞纳金的问题,次月你的金税卡会被锁死,连发票都开不了。当月进项税票次月拿到,只能是以后留抵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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