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2021-01-08 08: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买卖合同中,通常是交付完货款,提取标的物,如果因为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情况,那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那么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能帮助您解决问题。
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一、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灭失,意味着有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首先,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才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其他规定就按照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来区分。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合同的交付地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一般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就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交付地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在出卖人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就转移到了买受人身上。

  二、如何确定交付和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之间关系?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时标的物风险转移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送货上门:货交买受人处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2)上门提货:货送出出卖人处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3)代办托运:指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观念交付时标的物风险转移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指示交付:交付标的物提取单证[物权凭证]时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2)简易交付: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一并发生。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3)占有改定:指标的物不实际过手(出卖人直接占有;买受人间接占用)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占有改定交付方式包含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买卖合同,第二个合同为借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占有改定。

  三、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608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转让是合同中最重要的环节,一旦标的物完成交付,就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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