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求事项及仲裁结果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补缴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共计2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计币7326.6元整及滞纳金。

仲裁结果:

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补缴(几个月未明示),但需申请人返还600元给被申请人。

备?注:

2007年工作协议规定:公司每月从工资中账扣50元,年底补贴50元,作为养老保险费用,此费用必须工作满一年,中途离职者,此费用不予兑现,如因公司辞退,可酌情发放个人账扣部分。

(只2007年补贴600元,2008年后无补贴)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倍赔偿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医疗补助金:计币6190.8元整。

仲裁结果:

因申请人主动离职,本项申请不予支持。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的每月二倍工资的未支付部分工资:计币19234.7元整。

仲裁结果:

最多支持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协议工资中的交通及通讯补贴共200元/月不算在底薪工资内)。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的工资报酬:计币1467.3元整。

仲裁结果:

已支付1000元整,剩余额因计算方法不对,可能只有100元左右。

?????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工作期间每周六公休日加班报酬:计币12965.3元整。

仲裁结果:

因业务员工作时间随意性大(上午8:30到经销商处电话报到,18:00到经销商处报到),所以不予支持。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加班报酬:计币1768元整。

仲裁结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因此,计算年休假加班报酬应该是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年12月31日(共计五天)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币3204.5元整。

仲裁结果: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即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求法律援助!)

请??问:

第一项请求:

申请人应该可以得到补缴几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的支持?600元的补贴费用是否应该返还给用人单位?

第二项请求:

关于失业保险的赔偿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项请求:

能否得到十一个月以后三个月(即2009年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二倍工资赔偿应该是十一个月还是十二个月?)

第四项请求:

根据2009年工作协议,申请人的工资计算方法为:底薪1250元(包括250元职务津贴)+业绩提成(提成标准按回款的0.3%计算)

后由被申请人补发3月1日至24日工资1000元,尚有467.3元未支付。

第五项请求:

关于公休日加班费为什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六项请求:

关于年休假和补偿时效问题是否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申请人在此之前与被申请人一直存在连续工作关系)

第七项请求: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有补偿时效的规定?

2018-12-17 12:28: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
    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
    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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