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各位好:

有一份房产继承的疑问想先请教各位。

我爷爷祖上传下来的祖产拆迁,分给我爷爷一套房产。爷爷下面有六个孩子,五女一男(我父亲是最小的),其中老大,老四,老五都已经放弃继承的权利,同意我父亲单独继承此房产。老二在父母去世之间已经过世,老三从小未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且因为旧时成分关系断绝了和父母的关系(但不知有无书面证明)。

纠纷就发生在老三和我爸爸之间。几十年来,老三从未和父母和另外的兄弟姐妹有过任何联系,没有尽过任何的赡养义务,父母去世时候也未出面或者电话慰问。直到知道此套房子的时候才出现争夺房产。此时现有证据如下:

1)我奶奶去世前做过公证,提及老三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剥夺老三继承她自己那部分房产的权利。但不知道这种爷爷直接继承的祖产,奶奶有没有权利处置或者说有没有她的一部分房产。

2)老大,老四,老五也均出过证明,并做过公证,说明几人放弃自己的份额。(几人的意思都是给我爸爸,但公证中只说了放弃,由于考虑不周,没有特定指向此部分就是给我父亲)

3)此房产现在已经被我父亲继承,并已经在公证处公证。

刚开始,老三想要房产的七分之一(六个子女加上我奶奶),但知道我几个姑姑的公证没有特定指向给我父亲后,就开始要房产的一半。现在她在开证明(因为户口本上就没有他的名字,他得证明自己是我爷爷的子女,)据说已取得证明,她要公证处取消公证并起诉我们。

所以烦请各位律师能帮我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我爷爷的祖产,?我奶奶有没有继承权,有没有权利处置?(爷爷,奶奶均已过世,爷爷先去世)

2)可不可以补开公证,让老大,老四,老五的财产放弃后的部分归于我父亲。现老大,老四,老五均在世。

3)老三有无继承权,如果有,他能继承多少份额?

4)可不可以先起诉老三不赡养,来剥夺他继承的权利。还是或者是等他告我们,我们再应诉提出此观点,不知道怎样才能采取主动?

此继承房产在宁波,老三先居住在南京。我父亲以及爷爷奶奶生前和另外几个子女均在宁夏。

感谢各位白忙之中给于关注并予以回答。

2018-12-18 11:31: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
    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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