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财产代管人有哪些权利

2021-01-27 08: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财产代管的事项,一般在法院宣告民事主体失踪后,由法院判决或者当事人有事先约定的,对失踪人员的财产进行代为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对其财产承担保管责任。那么财产代管人有哪些权利,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一一解答。
财产代管人有哪些权利

  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权利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财产代管人的指定问题

  终结"以罚代管"。

  1、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可以在30日内起诉,逾期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对指定监护不服起诉的,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违法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变更代管人,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处理(言下之意,追究责任按普通程序,变更代管人按特别程序)。

  三、财产代管人再审事项

  再审审理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起再审的方式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必须执行。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必须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财产代管人有哪些权利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到侵害,如果财产收到损害,保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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