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告1993年到新飞公司上班,因病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请假治疗,休息半年均开病假工资。半年后病假条不好批,请调工作岗位也不给调,所以4月5月请事假,6月续为长期事假。在此期间原告每月两到三次到公司办请假,交假条手续20多份,被告却以原告连续旷工半年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2007年6月将原告档案转至失业中心,并于2008年1月26日登报,要求原告在一周内去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后果自负。2007年4月新飞公司在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手续就下文解除劳动合同,4月停保,6月转移档案。按照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原告从2008年1月26日看到新乡日报公告,2008年4月15日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事实上是原告2008年1月27日开始去新飞公司协商此事,2008年2月18日从失业中心得到实情,2月20日原告又去新飞公司协商此事被正式拒绝,原告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故原告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中断25天,原告于2008年4月2日向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直到2008年4月14日办理好,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又中断12天,原告申请仲裁时效的期间共中断37天,故原告申请仲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故请法院撤回2007年6月转市失业中心的原告的档案,恢复原、被告劳动关系原状 原告的证据材料有:1、出示工资卡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新乡日报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特快专递复印件1份,这是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原告邮的特快专递,证明原告的住址非常明确。4、离职人员手续清理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作出的该手续清理单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5、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模具中心证明1份,证明该证据是伪证。6、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8)第130号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原告是从1993年4月参加工作。关于仲裁时效,2007年6月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如果原告不能胜任工作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解除,后来才知道是2007年4月已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26日被告在新乡日报上刊登公告后原告才知道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于2008年1月27日去厂里找领导协商,原告认为登报不合适,应直接送达给原告。原告又于2008年2月18日、2月20日去新飞公司找领导,协商未果。2008年3月30日原告去行风热线反映,行风热线的工作人员让原告申请仲裁。2008年4月15日原告向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8、医疗费报销单1份,证明原告看病履行了请假义务,否则厂里不会为原告报销医疗费。被告证据:1、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模具中心证明1份,证明原告持续不上班,一直旷工,也没履行任何请假手续。2、新飞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合同书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内容,原告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3、新飞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手则部分,证明原告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4、新乡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档案已于2007年7月11日转至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档案已转走,符合法定程序。5、报纸公告1份,证明新飞公司多次通知原告,但原告不到单位办理手续,新飞公司无奈才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春霞与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至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予以解除。二、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补缴自2007年4月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并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 三、驳回原告赵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仲裁
2018-12-19 07:52: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证据要求详见第3点):
      
    1.《仲裁申请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
  •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劳动纠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职工和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 通常情况下合同如果是有双方在没有收到法律规定的禁止的情况,出于平等自愿而进行签订的话,就是有效的,即使合同中有些内容同事实不符合也是有效的,收到我国合同法的保护,但是如果该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你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因此不能一味的认为合同中内容同事实不符合就是无效或者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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