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想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但其下落不明。法院查封了其所有权的房产一套,执行法官说按照规定是应该拍卖这套房子,但是执行房子比较麻烦而且案子多,还说怕被执行人家里来法院闹,为理由拖延执行。进入执行阶段都7个多月了,按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半年内应该执行完毕的,是不是需要请请执行法官?还是申请上级执行?根据实践哪个更合适?哪个法快些,我该怎么办?

2018-12-21 08:32: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是:先查封房产,然后委托司法机构评估,再由拍卖公司对外发布公告,进行拍卖。拍卖成功后,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房产归拍得者所有。拍卖款由拍卖公司转给法院账户。
    如果你以拍卖的形式购买法院拍卖的房产,拍卖款应当交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将拍卖款转给法院后,法院会对拍卖款进行分配。至于是第一查封人,还是第二查封人,都与你无关。你可以持法院的裁定书,直接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用管什么查封人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银行的债权,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法院查封房产,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   从申请财产保全开始,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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