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网上抢购一台苹果手机,商家承诺货到付散,15天包退换,收到货后要求付款1780元,我付款了拿到手机发现是假,要求退货,商家给地址退货,我按地址退货商家已签收,但商家一直不给退款,现在都不接电话,微信也不回咋办?

消费者维权
2018-12-24 12:32: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消费者网购商品时发现购买的商品并非正品,你可以这样维权:
    1、与商家联系,协商处理; 网购商品通常容易买到假货,而且一般是在消费者受到商品后才发现。此时消费者可以及时联系商家,看对方如何处理,最好的方式是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比如说商家给消费者更换正品,或者退货退款。
    2、购买未满7日,直接要求退货; 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这个规定大多数消费者都知道,不过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个前提条件却为退货的障碍。不少商家以包装已经被拆封为由,拒绝退货。通常来说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是可以要求退货的,而且商家卖的是假货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方式维权。
    3、举报、投诉; 商家售卖假货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协会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者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4、要求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难免会购买到非正品,有些商品可能是十几块钱,有些可能多达数千元。如果是属于小额纠纷,建议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与商家解决,涉及商品价值较高的情况,商家拒不承认的话,不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 消法第25条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实践中,针对经营者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问题,暂行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如果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宜腐的
    三、在線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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