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11月24日开始入职上班,第一次合同签订三年,合同期满第二次合同签订三年,合计六年。2016年5月3日领导口头谈话以总部给予分公司人员缩编人数要进行裁员为由劝解离职说最后一个月给予2月工资,由于我也不清楚辞退所要享受的经济补偿,我也就没有提出经济补偿条件,我问领导我要工作到什么时候?领导说工作到2016年5月31日并告诉我这一个月期间自己去行政申请离职。家里现在的收入为一个月1100元的房租收入半年付。父亲56岁遗传性高血压三级,轻度脑萎缩,语言表达吃力,右腿有些无力,左腿于2014年骑车摔骨折比较严重,现脚踝无法弯曲,走路慢并跛,每天还需吃药,母亲54岁眼睛及身体不好,无工作。工资外公司每月可以报销150元饭补,此补偿无函件。除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那我现在可以得到最好的补偿是什么?怎么计算?

2018-12-26 16:32: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情况下,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有关工资拖欠的法律条文有:《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具体计算方法为:经济补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X工作年限。
    根 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员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的;企业转 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 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 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被辞退不一定有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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