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一个初中同学,缺钱,我用了我的房照帮他在个人二手房抵押贷款?您好,麻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一个初中同学,缺钱,我用了我的房照帮他在个人二手房抵押贷款,先后贷了三万块钱,其中还有用我的驾驶证在汽车租赁租车的钱(汽车租赁和二手房是一个人)我这个同学是担保人,月月利息他还,我这个同学说,农村现在开始给房子包房照,房照下来之后,用他的房照把我的房照换下来,但是一直没有音信,今年三月份我急用钱,就把楼卖了,是通过二手房卖的,这个二手房直接把三万块钱扣下了,之后我初中同学给我打了一个借条,三万的,按民间借贷二分利,但是利息是月月给,又从我这拿了一千块钱,打了条,十五天以后给我。这都是今年三月份之后的事,然后我就一直联系不上我这个同学,打电话发信息都不理我,偶尔接电话了也说没钱,我就想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办?要是上法院起诉,我现在找不着人,可以吗?是我自己找,还是法院帮着找?

2018-12-27 09:56: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民间借贷借条是否可以二次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2、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已经生效,只是债务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一般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情况就不能再次起诉。
    3、如果在起诉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理终结,原告主动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这种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凭借条再次起诉。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
  •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主要是:借款主要是因借款产生,欠款啧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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