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正在进行办公室装修,装修工程人工部分委托给包工头张师傅,我们自己购置材料。

张师傅雇佣油漆工刘师傅进行墙顶的墙面漆涂刷工作。工作期间,由于包工头张师傅租赁的脚手架质量不合格,无法固定,导致油漆师傅从2米高处坠落,造成双脚踝骨折。

事发后,我公司先行垫付了刘师傅住院的费用5000元,包工头张师傅至今并未支付刘师傅的任何医疗费用,且声称自己没有赔付能力,且要求我们全额赔偿受伤的工人。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业主,只跟包工头有直接的业务承揽关系,我们需要为受伤的刘师傅担负多大的赔偿责任?

谢谢。

2019-01-02 15:32: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死亡工人(雇员)与第二包工头(雇主)属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你)、分包人(第一包工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接受发包(第一包工头)或者分包(第二包工头)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由雇主自己承担。
  •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应该是没有相应资质的,那么你作为分包方应当知道,额可以说你是具有一定过错的。所以你与李某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者转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 系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公司赔偿。第一,申请工伤认定。第二,根据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明确赔偿标准。第三,根据鉴定等级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第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并可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流程及问题可热线或到所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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