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陈律师:

您好!我想请教几个问题,具体如下:

工资:1150,伙食:100,通讯:100,房补:100,其它:100,绩效:150,全勤:50,外派补助:0,加班费:0,奖金:0,补退:0,公司交保:195,公司总支付:1945.

应发工资:1750, 扣水电:0,缺勤H: 0, 扣缺勤: 0, 个人交保: 87.50, 扣款/罚款: 0,扣伙食:0, 含税额:1663, 计税工资:0, 扣个税:0, 实付额:1663.

1 这是我的工资清单,我当时在签劳动合同和其附加协议时,上面都明明写着1750元为起点工资(基本工资),我想请问在这张工资单中,是不是1150元为起点工资?

2 如果是,我签了一年合同,现在到期了,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把这一年克扣的工资支付给我,并要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3 虽然合同到期了,但公司并未通知我,是否解聘,还在安排事给我做,如果一直不提合同到期多少天后,可视为合同顺延,继续聘用?

4 如果继续聘用我,假如第二问成立,我可不可以,以公司不执行劳动合同,未付足额工资为由,要求仲裁?这时我可以享受公司违约的哪些经济补偿金?

5 劳动合同的附加协议上这样写到:”月基本工资1750元(含周六加班费)+年薪余额+奖金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加班3.5小时”.可上面的工资单中明明加班费是0,像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加班费和支付克扣加班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吗?我在这家公司做了四年多,如果有证据,可以要回多少个月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年关将近,请急复!

仲裁
2019-01-03 08:44: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是对于什么是岗位(职位)工资没有明确的进一步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对岗位工资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岗位工资,合同仅仅约定基本工资、津贴、全勤奖,则基本工资、津贴、全勤奖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因此,用人单位在确定计算基数方面享有较大的灵活余地
  • 职工工资总额中包括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待遇、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支出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内。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每月缴纳社保的费用在一个社保年度的期限内是固定不变的,不管有没有加班费,也不管加班费多少。如果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是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算的,那么上一年度的加班费会影响本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的高低。
    如果单位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基数来缴纳的,那么社保缴费基数与劳动者的加班费没有任何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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