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具体情况如下所述,恳请大家帮忙,谢谢!2002年8月24日通过劳务公司进广州市萝岗区经济开发东区舒尔物德包装有限公司,且为劳务工。于2005年8月24日转为正式员工,工作认真努力,责任心强,曾被评为优秀员工。深得领导同事好评!2010年6月份,当时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强度增加,产品质量被客户投拆,领导对员工施加压力。在此情况下,作为骨干员工,那里难那里上。长期加班加点/十多天睡不好觉/食欲减退/到了2010年6月29日,工作时精神恍惚,不能正常工作,找同事陪同在开发区医院就诊!情绪失控,建议去脑科医院治疗。接下来两天就找人骂人胡说,谁都不认识。被送进了广州芳村脑科医院治疗。住院三个月,病情稍好,就出院回家治疗(费用太高,无能力承担)。经过长达一年的治疗,病情基本好转,情绪稳定。她本人多次要求回厂上班,挣钱还债。6月未来到广州,29号到脑科医院做了医学鉴定,处于缓解期,建议给予较轻的工作。(2010年7月----2011年8月每月发900元扣除社保余540元,治病共48600元,公司支付8750元,余之个人支付)7月5号厂里通知去公司,才知道是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下班前签字,否则要求限期还公司欠款15250元,2011年7月31日之前归还,否则法院起诉。她一度痛哭,情绪低落,一再催促签字,7月8日回厂取物品时被迫签字,公司借款扣除补偿金尚余3500元,工作了九年之久的厂就脱离了,精神受到了打击。等待办理住房公积金期间,精神又有点不正常,到了10月1号再度复发,而且更加严重,见人就打。监护人周保安带她去芳村脑科医院,做了检查,医生要求住院,无柰交不起押金,开了点药回到出租屋,关在屋里,想法筹钱治疗,稍省不慎就会危及自己和别人生命。对此患者配偶周保安提出以下要求:1、 舒尔物德包装有限公司与员工侯翠侠签署终止劳动合同无效。2、 公司为侯翠侠治病负担责任。3、 侯翠侠在该分司工作九年,长期接触胶水/天那水/油墨等有害物质会激大脑中枢神精,应当做职业病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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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11:51: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职工长期不上班,首先要了解什么原因,因工伤休养长期不上班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女职工三期期间不上班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无故不来上班的。单位如果就是不想要这个职工,最好采取裁员方式与这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好不要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果违反单位规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旦不服,起诉到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多数案件都是用人单位败诉,因为用人单位很难举证自己的制度是合法的,企业制度应当经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等等程序,单位在举证过程中很难证明自己的这些过程,往往会被认定为举证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劳动合同法》相对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属于上位法,且《劳动合同法》属于新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两者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 职业病赔偿程序;  
    1、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是前置,未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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