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3年7月与一安装工程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2015年6月口头向项目领导说本人想要辞职,2015年8月7日正是递交辞职信,8月10日项目领导批准,8月11日本人给项目经理请了事假,2015年8月22日本人回到项目的工作岗位,2015年8月24日项目经理告诉我我的工作交接完了就可以走了,让我回公司办离职手续,可是8月24日回公司办离职手续时公司人资部门说公司8月22日开会决定对于辞职的员工要退回公司所给交的五险一金共计29606元才予办理离职手续,本人认为不合理没有退回,2016年10月20日公司将退回五险一金改为为公司服务每不满一年缴纳5000元违约金,本人服务两年还差三年需缴纳违约金15000元,本人认为此要求仍不合理,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认为:1.本人未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2.合同期限为五年,本人提前辞职属违约,根据合同要求需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数额)。3.缴纳的违约金是经过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的。

今日下午开庭,本人该如何应答?

仲裁
2019-01-06 17:03: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确定钱放置在担保公司时候签订的合同,要求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可以依照协议起诉要求担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还款义务人不能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民事判决书,国家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以争取最大程度的将判决书执行到位,包括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按合同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入营业外收入,只计征企业所得税。

    1、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2、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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