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圆通快递在揽收件后 半个多月后告知遗失 投诉多次后答应赔偿 但是只赔偿物品的交易价格

我是卖的二手 物品价格是和卖家商量好的 低于市场价卖给了卖家 而且因为同样的兴趣爱好聊得比较来 所以赠送了个十周年手机纪念壳给他 在发送时因为圆通不能发到付 所以我就先垫付了邮费

光盘 交易价格160 赠品大概市价40左右 邮费22

圆通说他们内部规定淘宝件只能按交易价格走 只赔偿160

在我邮政投诉后 邮政说额度他们管不了 需要寻求其他维权手段 还有在投诉后 来过一个电话后 至今未主动联系过我

现在有两点:1 因为是揽收遗失 货物并未出库 所以我在想能不能申请对圆通进行调查是否监守自盗 (是否属于刑事?)

2.单据上说明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300元,保价按保价走。 但是圆通回复时说,内部规定淘宝件只能按交易价格走,这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也并未在单据和网站上有说明。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

3.邮政法说遗失后按到达时市价赔偿,这个市价是否以交易价格为准,赠品是否就可以不赔偿?

消费者维权
2019-01-10 16:06: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
  • 快递投诉;第一步:快递出现问题,第一时间联系的应该是为您服务的快递员。他接受了你的邮费,就应该为您解决出现的问题。快递员能更方便的了解您的快递问题,也能更快的解决问题。
    第二步;为您服务的快递员不负责任,拖拖拉拉,敷衍了事。这时候可以联系该快递员所在的快递站点。一般都有专业的服务人员解决问题。及时反馈,把问题所清楚,要求什么样的结果。
    最好要求明确的回复。什么时候赔偿,赔偿多少钱等等。第三部:有时候站点和快递员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这时候我们可以联系快递公司总客服。快递公司一般都是合作制度,不同快递之间有着不一样的管理制度,明确告知:几天内不给明确回复,将投诉到邮政管理局。
    一般都会有结果。第四步:快递公司不负责任,直接投诉到邮政管理局,提供快递单号,说明情况,一般都会有结果。
  •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快递公司如果没有被告知该邮寄品特殊的话,无须承担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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