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在大街上被人持刀抢劫,导致手部受伤(无财产损失),已出院,嫌疑人已抓到。现需出具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由于现在手还在康复锻炼阶段,没法做伤残鉴定,伤残赔偿金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后再单独起诉赔偿么?需要在刑事附带民事中提及么?

2019-01-12 19:43: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如何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上诉状?书写民事上诉状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和要求进行:
    (1)首部。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同时,写明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2)正文。正文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①上诉请求。上诉请求应当针对不当的原判决或裁定提出,例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不充分;诉讼程序不合法等而要求二审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②上诉理由。主要针对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一审人民法院在程序上的不当指出,论证上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③列举相关的材料、证据,以便二审法院查证核实。
    (3)尾部。写明致送人民法院和具状人姓名及具状年月日。附项写明上诉状副本的份数,以及物证、书证的名称、件数等。撰写上诉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具有针对性。上诉请求和理由必须针对第一审裁判中的不当之处提出。
    (2)要注意文书的时效。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分别为15日、10日。上诉状在上述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才可以引起二审程序。
    (3)内容要阐述完整,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以理、以法服人,不无理纠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你所说涉及财产犯罪的,不能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只能通过追赃退赔给受害人,因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 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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