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厨师,在一家小型餐厅工作,余一个月前提出辞职,因为我们没有劳动书面
合同
原因,所以我没有写书面辞职报告……但是餐厅老板已招聘不到厨师为由一直不让我走,工资不给我结清……已经拖了半个月了,我真的有急事,但是我舍不得半个月工资,我想请问您餐厅这样的做法合理嘛?我要怎样才能维护好个人的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04 04:04: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你好! 1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报酬,应按应付金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 3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等这些都可以证明
劳动关系
的
证据
。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
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
仲裁
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完全可以提前3天申请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至于薪资,在劳动合同里就应该有规定试用期薪资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就是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条款,公司给你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公司内部同岗位人员的最低薪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首先要选择申请辞职的时机,尽量防止急辞职,因为急辞职,如果单位以必须提前一个月的理由,员工硬走的后果就是需要承担损失,并且单位不愿意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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