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好,我租了一间商铺,租房期限一年,当时交了两个月的房租和两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现在刚好满两个月,因生意不好,不打算再继续经营,所以就跟房东协商退还两个月的押金事宜,但房东根据租房合同拒绝退还押金并拒绝我个人私自转让或转租。合同中有几条是这样的:1.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2.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3.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2019-02-21 14:44: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 您好,
    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 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租赁期限50年是无效的。
    2、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但是转租未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解除。

  • 1、如果房东不同意转让,直接收回房子,那么转让费应当找转让人要求返还。

    2、《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房东不同意转租,那么房东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这种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受让人“已经交纳给”转让人“的转让费,应当要求”转让人“返还,而不能要求房东承担责任。
  •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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